宜昌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討論案件。
日前,由湖北省宜昌市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再審獲改判,為交通事故受害人鄧某挽回賠償款14萬余元。
2021年8月16日,A公司職工易某駕駛貨車與鄧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鄧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易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鄧某無責任。經鑒定,事故造成鄧某一級傷殘,呈植物人狀態。鄧某后來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討回公道,鄧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鄧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肇事方A公司、易某及A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訴訟中,鄧某一方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凍結了A公司的銀行賬戶。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鄧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9萬余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費用后,保險公司還應賠償75萬元,A公司還應賠償42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鄧某的代理人發現一審法院在計算總賠償金額時,漏算了被扶養人生活費14萬余元,隨即向宜昌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A公司為解凍銀行賬戶,與鄧某的代理人協商簽訂了《委托支付確認書》,約定因A公司的銀行賬戶被凍結無法正常支付,為及時履行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責任,A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梁某代為支付,該款視為A公司支付。鄧某及其家屬不得以未收到A公司的賠償款為由再次主張賠償,并應在收到梁某支付的款項后,積極配合A公司辦理賬戶解凍手續。雙方依約履行了該協議。
二審中,雙方對《委托支付確認書》是否約定鄧某放棄被扶養人生活費產生爭議。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在計算總損失金額時,少計算了被扶養人生活費14萬余元,但鄧某已簽訂上述協議對該權利予以了處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鄧某一方不服,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
“協議寫得很清楚,我們根本沒有約定放棄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就處分了該權利?”鄧某一方隨即向宜昌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案件后,承辦檢察官通過調閱案件卷宗材料、詢問當事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簽訂《委托支付確認書》處分了被扶養人生活費。“從簽訂協議的目的來看,是為了履行一審判決,從而解凍A公司的銀行賬戶,并非執行和解;從協議內容上看,是約定由梁某代替A公司支付賠償款,并沒有明確約定鄧某一方放棄被扶養人生活費,而且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前鄧某一方已就被扶養人生活費提起上訴,簽訂協議后并沒有撤回該項訴求,表明鄧某一方自始至終在積極主張該款項;從常理上看,鄧某的父母均年逾八十,鄧某因車禍喪失了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也不可能輕易放棄該筆賠償費用。”承辦檢察官對記者說。
綜上,宜昌市檢察院認為,原審認定鄧某放棄被扶養人生活費缺乏證據證明,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損害了鄧某的合法權益,遂依法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法院采納了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再審。法院經再審,認定鄧某一方未放棄被扶養人生活費,A公司應當向鄧某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遂依法作出改判,為鄧某挽回經濟損失14萬余元。